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輔佐人甲○○(彰化縣政府社會局社工人員)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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