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