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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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葉竣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N000-A111032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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