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0號上訴人 郭碧蕊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玲珠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2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盈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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