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華榮男 被告 華明 坤
華明乾華明新華明皇 華明進 華麗玲 華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