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9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91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吳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陸萬肆仟 陸佰玖拾陸元 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 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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