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 吳芳瑩 (原名 吳翠櫻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救助後,已自行繳納本案之裁判費用者,即難認其無支付訴訟費用之資力。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1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審理中,聲請人並於104年
1月26日就該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於104年
2月4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見本院卷第14頁),是聲請人既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難認其無支付該事件訴訟費用之資力。依據首開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蔡明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