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 張簡瑋咸
張簡緯晨 李成利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騏祐 上訴人 李謝彩英 被上訴人 何明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12月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