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永欣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傳裕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9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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