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 邱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寶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提出被告陳東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00元,應如上期限內補繳。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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