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楊竣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醫顯 等九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647元,請如期繳納。
二、本件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條文)?
三、請影印郵局、銀行全部存摺封面及遭提領之頁面之明細資料(並以紅線劃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