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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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5號原告 陳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詠瑄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萬6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815 號裁定(112.01.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建 字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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