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陳修蓉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忠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9,000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