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劉思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翔云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