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33號原告 周修德 被告 許閔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500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