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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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被告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宏節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