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被告甲○○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5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1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宏節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