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4日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5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51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