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聲請書誤載為「於九十五年十月間」)犯在公共場所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二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六八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有上開案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為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