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 廖雅慧 即明昇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2,6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利息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起訖日│││(新臺幣)││││├──┼───────┼──────┼────────┼────────────┤│001│472,616元│自民國109年│1%│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至││││8月25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按左列││││110年3月27日││利率10%,自民國110年2││││止││月25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0年│按中國信託商銀企│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3月28日起至│業換利指數(月利│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清償日止│率)加碼2.63%按│計算之違約金│││││日計付,並按機動││││││利率按日計算││└──┴───────┴──────┴────────┴────────────┘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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