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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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李美花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9年9月9日起已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顯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於被告已在監執行中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