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肆張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68條之罪,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偵字第15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之六合彩簽單4張及傳真機1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為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114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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