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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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萬來 被告 黃仁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謝其達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振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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