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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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謝金蕊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確認界址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準備程序、111年4月25日準備程序、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及111年6月29日宣示判決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事件,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民國111年1月24日、111年4月25日、111年6月1日及111年6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供上訴參考用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謝金蕊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確認界址事件當事人 陳泓文 之訴訟代理人,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6項及民事閱卷規則第2條規定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查,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是為供上訴參考使用,應可認聲請人已經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故應予准許。又查,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於主文第二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中如
法官陳威憲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朱鴻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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