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侑伶 、 柯慶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洪侑伶、柯慶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契約書中當事人甲方僅有洪侑伶簽名,請釋明對相對人柯慶龍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