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啟俊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啟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啟俊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啟俊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投刑簡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於100年11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217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17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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