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義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義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義成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義成前於100年間因3次竊盜行為,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10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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