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6.08│97.04月下旬某日、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70號│字第2484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224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17│98.04.0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64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07│98.04.30│││││(程序駁回)│││├─┴──────┼──────────┼──────────┼──────────┤││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備註│17863號│執字第64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