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隆溢機械鑿井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95年12月8日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所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隆溢機械鑿井工程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43條、第53條或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隆溢機械鑿井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車輛SLK-098號輕型機車,於民國94年7月4日10時19分許,行經苗栗縣○○鎮○○路恆誼化學公司前處,因有「闖紅燈」違規,嗣經原舉發機關苗栗縣警察局員警逕行舉發,異議人未於期限內自動繳納,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暨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於95年12月8日以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漏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記違規點數3點)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未收到舉發單,也沒有郵局招領通知,請查明。
四、經查:上開異議人之違規事實,卷內除裁決書、裁決書送達證書外,並沒有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資佐證,依據竹南郵局稽查員 鄭瑞鴻 回函稱「經查上開舉發通知單之函文係於94年8月10日交寄,迄今已超過1年半。依據郵政規則,郵件查詢應於交寄起6個月內為之。
寄存郵件寄存為3個月,再保留3個月,即滿6個月後,未前來領取即依規定銷燬之」,因此本件因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超速之照片均因寄存送達超過保留期限,遭竹南郵局銷燬。因此本件是否異議人所屬之車輛有超速違規已不可查,原處分機關逕依立法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罰異議人4,500元(漏記違規點數3點),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另諭知異議人不罰之裁定。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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