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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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68號上訴人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 律師被上訴人 鄭智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嘉泰 律師 葉昱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上訴人於本件主張其自民國103年起至105年止之平均營業淨利金額,係將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他案)請求被上訴人之給付列入其公司資產計算之結果,是他案請求是否成立攸關本件上訴人所得請求停業損失之金額,為本件之先決問題,本件裁判顯以他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他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69至270頁)。茲因他案經最高法院於113年9月18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該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49頁、351頁至353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宋泓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