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上更一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上訴人 田豐源
陳進郎 陳軍宏 張宸綱 簡玥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鈿灃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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