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6號上訴人即原告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仁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智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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