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73號聲請人 龍啟宇美商基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龍啟宇(LUNGKAIYU)為美商基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基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基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呈送在案,經徵得龍啟宇(LUNGKAIYU,BRITISHNATIONALOVERSEAS,10MAY1963出生,住台北市○○路○段○○○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龍啟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美商基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其中文節譯本、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相關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等另附於本院90年度司字第45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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