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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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楊素桃
李春延 李春興 李淑真 李依潔 李依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萬7,69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萬6,00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萬7,692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楊雅惠附表:(元以下4捨5入)①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768㎡×公告土地現值1萬8,800元/㎡×5/6=2,769萬8,667元②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82㎡×公告土地現值23,861元/㎡×5/6=560萬7,335元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30萬6,002元(計算式:2,769萬8,667元+560萬7,335元=3,330萬6,002元)④參見本院110年度南司調字第299號卷第135、137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第119頁被繼承人 李政輝 之繼承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