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原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峻宇 選任辯護人 趙俊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收受判決後,於同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2年3月1日前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