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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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80號
原告 蔡欣學
被告 洪鑾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5月10日上午具狀表示撤回訴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