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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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80號

原告 蔡欣學

被告 洪鑾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5月10日上午具狀表示撤回訴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謝婷婷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 南簡 字第 1780 號裁定(113.05.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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