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41號

原告 曾柏勳

被告 沙三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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