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林玗瑄 被告 李嘉興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1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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