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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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3號上訴人即被告川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3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