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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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黃耀烱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恒春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