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傅國軒 訴訟代理人 黃伊君 被告 吳俊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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