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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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尤石川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紫玄 、 吳惠蘭 、 吳光輝 、 吳惠明 、 宋承融 、尤逢鵬、 尤逢進 、 尤逢智 、 尤逢捷 、 尤忠明 、 張吉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