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尤石川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紫玄吳惠蘭吳光輝吳惠明宋承融 、尤逢鵬、 尤逢進尤逢智尤逢捷尤忠明張吉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敏芳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602 號裁定(109.10.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調 字第 190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