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少翔 / 陳柏維 債務人 唐曉薇唐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