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嘉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27日以上訴人即被告逾裁定期限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
駁回其上訴,嗣經發現因入帳作業期限之空窗期,致本院誤
以其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為駁回上訴之裁定,其於
本院為駁回裁定前之107年11月20日即為繳納,此有本院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稽,則其上訴應屬合法,故由本
院自為撤銷原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