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8號上訴人 張富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鳳玉 、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邱献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及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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