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 張臨德
陳金東 張素珍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炳輝 被告 陳欉 被告 陳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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