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