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六九六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
     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
     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暨繕本一份,及被告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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