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勞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十四號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由
一、為便利法院及當事人整理爭點,而達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即明。
二、答辯狀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附件
一、答辯狀記載內容: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應具體表明,依左列情形敘述:1答辯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2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不爭執點
附表)3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
記載,並製作爭點附表)4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
電話號碼、訊問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訊問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書證:
應證事實二:
證據:①(以此類推)5如經兩造同意者,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惟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
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於本院(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六項及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參照)
(二)答辯狀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例如主張事實之法律關係,關於事實、證據及法律關係等,在實務上或學說上所採之法律見解)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二、所提答辯狀及書證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並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三、如逾期提出答辯狀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