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67號債權人 鍾侑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碧雲 等人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316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請求依借款關係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附借據記載「借用人黃碧雲、 陳炳焚 同意於110年5月
5日前返還前揭款項。」等語,雙方約定清償期為110年5月5日,又該借據亦未如債權人所稱約定借款分期給付方式,亦未約定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於請求時,其債權尚未屆清償期至明,聲請人於期前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依上開說明,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